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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点咨询(物业管理专篇)

来源:市热线办 发布时间:2023-03-20 访问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返回上页

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期限?


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不满意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



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答:

(1)开发建设单位在2012年11月6日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交款金额=商品房售房款总额×交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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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建设单位在2012年11月6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交款金额=房屋建筑面积×交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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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热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