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6-07-09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芳: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关于要求秦芳履行<包头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决定》,至今已过六个月,你尚未按规定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向你做出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1.向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支付2023年1月1日至 2024年7月31 日(共计一年零七个月,每年度租金为4345.08 元)期间的房屋租金6879.71元
2.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的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缴费银行账户: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账号: 150017166360525002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民东支行;联系方式:0472-5165241;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87号)。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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