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朗旭强履行《包头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2-10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郎旭强:

2020年7月31日,你与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签订了《包头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郎旭强)租赁甲方(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位于青山区银海新城1号楼2单元907号的房屋,房屋面积为63.86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月租金为362.09元,租金按年度支付,每年度4345.08元,乙方需在租赁期限到期前,提前一个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履行了合同义务,你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至今未支付租金。经我中心多次催要,均未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向你送达行政决定书,请你履行《包头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义务,限期向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三个年度)期间的房屋租金13035.24元并清理个人物品,交回房屋钥匙,腾退房屋。现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列账户缴纳上述全部费用并退出该房。(缴费银行账户: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账号:150017166360525002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民东支行;联系方式:0472-5165241;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87号)

如果你对该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然不履行行政决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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