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
发布时间:2025-11-13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建筑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筑业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咨证书变更丰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今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今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咨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今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今修订)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今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今修正)第二十六条,韩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物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奇今限期改止;逾期不

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今第167)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今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今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     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1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头市住建局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首次违法,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包头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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