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 以及新修订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满足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对住房安全保障的需求,修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行政区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1.0.3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危房 dilapidated buildings

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鉴定(评定)为 C级(房屋存在中度危险)或 D 级(房屋存在严重危险)的农村牧区房屋。

2.0.2 六类重点对象 six types of key objects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0.3 补助资金 grant funding

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六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以实现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3.0.2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改造标准等,指导农牧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改造成本。

3.0.3 农牧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牧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3.0.4 应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3.0.5 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加固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4 危房识别

4.1 识别主体

4.1.1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评定并出具危房评定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牵头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住房安全性评定业务培训,确保评定人员达到熟业务、懂标准、明方法,评定结果必须由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1.2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4.2 识别对象

4.2.1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属于 C 级或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4.2.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六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

4.3 识别内容

4.3.1 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

4.3.2 鉴定(评定)结果纳入危房改造档案,分别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农牧户四级档案中留存。

 

5 对象认定

5.1 认定原则

5.1.1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六类重点对象中根据住房安全性等情况确定。

5.1.2 应将危房管理档案信息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六类重点对象名单衔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

5.1.3 已实施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5.2 认定程序

5.2.1 六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牧户本人向嘎查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嘎查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供住

房保障申请。

5.2.2 实行三级公示、三级审批程序。按照村级评议(公示)、乡镇级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的工作程序执行。

5.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6 资金管理

6.1 管理职责

6.1.1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采购规定执行。

6.1.2 应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6.1.3 应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

6.1.4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1.5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 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

2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牧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3 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4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

5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6.2 资金分配

6.2.1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6.2.2 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牧户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门。

6.2.3 支付给农牧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

 

7 技术指引

7.1 改造要求

7.1.1 应综合考虑气候、经济、区域环境等因素,选用适宜当地的改造方式。

7.1.2 应协调村庄整体风貌,保护传统建筑,传承地域文化,建设宜居农房。

7.1.3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牧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7.2 分区引导

7.2.1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可因地制宜采取“玻璃阳光房”、“防寒门斗”等与主房联建的保暖防风形式。

7.2.2 黄河流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采取必要的防泛碱措施。

7.2.3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可按表 7.2-1 的分区引导要求开展。

 

7.3 抗震改造

7.3.1 应根据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合理选取抗震改造方式。

7.3.2 抗震设计与加固应采取提高房屋抗震承载力、增强房屋整体性、加强局部易倒塌部位稳定性及连接等措施来提高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应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

准。

7.3.3 抗震设计与加固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规定,如上述内容中存在与现行规范不相符情况,应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等现行规范执行。

7.3.4 抗震设计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7.3.5 抗震加固应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7.3.6 抗震加固方案的选择应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当地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改造方法应便于施工。

7.3.7 抗震加固施工时应选用适合原结构的加固措施,并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及构件的损伤。

7.4 节能改造

7.4.1 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农牧民特有生活方式、经济承受能力、工艺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

7.4.2 宜综合应用各项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7.4.3 节能改造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如上述内容中存在与现行规范不相符情况,应按照现行规范执行。

7.4.4 采取更换门窗、加设门斗和吊顶、增设屋面和外墙保温层等改造提升措施时,其材质、技术要求、安装和验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地方标准《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378 的规定。

7.4.5 节能改造中保温材料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8 建设管理

8.1 安全管理

8.1.1 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落实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要求。

8.1.2 应强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全过程监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8.1.3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准确,并做好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农牧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8.2 面积管理

8.2.1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应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实现人畜分离,有条件的应具备卫生厕所。

8.2.2 拆除重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 1 至 3 人户控制在40~60 平方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3 人户不低于 40 平方米;3 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 平方米,不得低于 13 平方米。

8.2.3 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筑面积。

 

9 竣工验收

9.1 验收原则

9.1.1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改造后的房屋安全性,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

9.1.2 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落实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9.2 验收流程

9.2.1 实施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

1 选址安全,地基坚实;

2 基础牢靠,结构稳定,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3 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4 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5 外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的性能。

9.2.2 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苏木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9.2.3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由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

9.2.4 改造户应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

9.2.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危房改造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10 日常维护

10.1 维护管理

10.1.1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农村牧区危房管理制度。

10.1.2 应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牧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0.2 质量保修

10.2.1 承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单位要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与农牧户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要对保修内容、保修期进行约定。

10.2.2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新修订内容解读


今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标准《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2018年发布实施,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新《规程》主要对标准名称、术语定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了基本规定、补助资金管理、技术指引、日常维护等章节内容。

一、标准名称

新《规程》名称修改了两个地方,去掉了脱贫攻坚,把“规范”改为“规程”。“规范”一般是指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等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规定,“规程”一般是指对所采取的工作及管理流程等程序进行统一规定。规范偏重于技术标准,规程偏重于管理程序。《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的内容偏重于管理程序,改为“规程”更加准确,其他省市出台的也多数为“规程”。

二、术语定义

(一)重点对象。旧《规范》里是四类重点对象,新《规程》依据住建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调整为六类重点对象,即“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危房。旧《规范》里的定义不准确、不完整,不能反映房屋综合危险程度,有一些情况没有考虑进来。如当建设场地存在安全风险时,即便房屋所有的组成部分全部完好,也应鉴定为危房。新《规程》将危房定义修改为“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鉴定(评定)为 C级(房屋存在中度危险)或 D 级(房屋存在严重危险)的农村牧区房屋”,更加严谨、准确、规范。

(三)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四级财政给予六类重点对象专门用于改造危房的救助性补贴资金,旧《规范》里的定义不准确,新《规程》修改为“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六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基本规定

(一)这一章是新《规程》新增的章节,其中有部分内容在旧《规范》中也有,但分散在不同的章节里,这次统一调整到这一章里。

(二)新《规程》3.0.3规定“农牧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牧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旧《规范》仅要求危改户参与竣工验收,没有完全体现危改户的主体责任。新《规程》明确了农牧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危改户要从改造方案选择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从头至尾全过程参与危房改造,充分体现其主体责任。

三、危房识别

(一)新《规程》4.2.1规定“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属于 C 级或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旧《规范》里未将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对危房改造政策表述有缺失,新《规程》明确了对六类人员无房户的住房保障支持。

(二)新《规程》4.2.2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六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该条内容条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要求增加的。

四、对象认定

新《规程》5.1.3规定“已实施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这一条是根据住建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增的内容。

五、资金管理

这一章在旧《规范》里是属于“工程管理”中的一节,这次修改为独立的一章,新《规程》根据2023年财政部、住建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六、技术指引

(一)这一章是新增加的内容,旧《规范》关于危房改造技术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新的规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门增加了一章“技术指引”,对危房改造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和引导,对抗震、节能改造技术方面提出了要求。对于改造技术的指导服务是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增加“技术指引”很有必要。

(二)分区引导。第7.2.3条指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可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建筑气候区划技术措施表要求开展”。危房改造建筑气候区划技术措施表是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3.3条“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把全国划分成七个主气候区,20个子气候区,内蒙古占了表中所列的4个子气候区,按照热工区划均属于严寒地区,具体分区按照《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执行。

(三)抗震改造。住建部2011年印发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是专门针对危房改造制定出台的。《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与现行规范不相符的地方,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等规范(2021年发布)执行。2021年国务院公布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其中的专门设了一章“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总共有四条,其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7.3.4这一条来源于《抗震管理条例》第26条。

(四)节能改造。这一节也是新增加的。自治区属于北方寒冷地区,节能改造也是危房改造中的重要工作,许多危房改造项目需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住建部于2009年印发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该导则中个别内容与现行规范不符的,需按现行规范执行。

七、日常维护

(一)这部分是新增加的内容。建筑工程日常维护管理是保障房屋建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正常安全使用的必要环节,新《规程》增加日常维护章节是很有必要的。以前我们一直不太重视改造后的质量保修,工作存在隐患和风险,这次特意增加着部分内容,就是要堵塞这个漏洞。

(二)质量保修。这一节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以及住建部201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其中提出“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与农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八、危改对象认定表

旧《规范》中的认定表是根据住建部2009年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制定的,新《规程》依据住建部2019年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了全面修改。旧《规范》未要求附房屋照片,新《规程》要求增加房屋坐标水印照片,在技术规范、法律要件、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更加完善、规范、科学。


附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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