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成效,强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对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招标人未按期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在招标结束后,未在30日法定期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案。
(二)调查情况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某气象局委托A公司代建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次),A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委托B公司进行招标,4月29日公示中标结果,5月9日通过邮递方式送达中标通知书,由C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D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壹仟零陆拾柒万零叁佰玖拾肆元壹角肆分(10670394.14元)。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
(三)处理处罚依据
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四)处罚结果
鉴于A公司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未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工程招投标部分第17条情节较轻情况的规定,住建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肆拾壹元(21341元,2‰)的行政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基本案情
E公司、F公司、G公司三家公司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调查情况
2025年7月30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开展过程中,我局接到问题转办线索,某小学项目参与项目投标的E公司、F公司、G公司开标时的授权委托人均为E公司员工。
该案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6日,截止收到线索已超过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E公司、F公司、G公司出具不予处罚通知,并进行警示约谈。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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