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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社会 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征集时间: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15日)

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3-01 访问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返回上页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保障水平,持续改善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5年3月1日至3月15日。

二、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公示期内反馈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btzfbz2011@163.com

单位电话    0472-5185918

附件:《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日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保障水平,持续改善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保金〔2024〕18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头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只允许享有其中之一。

第四条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租房政策措施、规划、计划,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委托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对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计划制定、房源筹集、日常管理、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公租房申请、核验、初审、复审、终审等工作。

第六条 发改、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政数、国动、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条 公租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八条 公租房筹集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部门的城市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出租收入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管理系统维护及公租房相关管理、维修、养护和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成本性支出)。公租房源筹集同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所涉计划制定、资金分配、实物配租、补贴发放等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现存,经集体研究,严格审核后确定实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主要包括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低收入人口家庭(主要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牧民因进城务工等原因搬迁至城镇或在城镇定居就业创业农牧民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的,公租房可以优先保障: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军烈属及转业军人

4.见义勇为人员

5.环卫、公交一线艰苦岗位人员

6.生态移民进程中进城就业农牧民或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住房困难农牧民

7.孤老病残人员

8.失独家庭

9.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教师

10.流动儿童家庭

11.其他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当年度保障计划不能满足当年申请人(家庭)的实际需求时,按照顺序依次保障,未能进入保障范围的,实行轮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位于本市辖区内房产的(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

(二)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商铺、底店、公寓、车库(位)等非住宅的;

(三)正在承租公租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离婚时放弃承租权未满三年的;

(四)正在享受其他购房租房补贴或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五)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有骗租、恶意拖欠租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等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出现之日起未满5年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

(二)2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50—90平方米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2以上人配租。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的保障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实行梯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一)无自有有住房家庭

2人以下(含2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3人以上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每月按照应享受补贴面积减去现有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差额部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须确定1名主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限承租1套公租房。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市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家庭)名下无任何形式的房产信息)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市五区农牧民由村委会出具无宅基地建房说明);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登记、无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小型生产型用车除外)

(二)非本市户籍申请人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拥有本市居住证;

3.本市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名下无任何形式的房产信息);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5.家庭无车或仅有一辆价值不超过**万元的非运营车辆。

6.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相关材料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央国企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际领取退休金的,无需提供担保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手续及退休金发放流水。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是否满足在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国有土地住房须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书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说明),使用保准示范文本合同且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各地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家庭,可不提供租赁住房相关手续。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APP等服务平台,线下受理窗口、居住或工作地所在社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二)核验。住建、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全区信息共享平台,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关信息核验和核验结果反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关信息核验有误的,核验不予通过的并告知原因;核验通过的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住建部门。

(三)初审。申请家庭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收到线上或线下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成立的附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初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回复申请申请人(家庭)。

(四)复审。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提交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无异议进行公示,公式无异议或不成立的,附复审意见住建部门。复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回复初审部门。

(五)终审。市本级或旗县级住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材料,联合住建、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证)、车辆、低保、低收入、婚姻、学历、社保、不动产等信息审核,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无法判断的信息,要通过线下比对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式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为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家庭,进入轮候库,在规定的轮候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予以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终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回复复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申请对象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终审和公示。


第六章 管理运行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满一年,重新向社区、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续接上一年度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各旗县区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在年审、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将不符合条件情况出现之日起已发放的补贴如数追回。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具备配租条件的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组织申请人(家庭)进行配租。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媒体、申请人代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数、户籍及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属住建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选择到配租房源的申请人(家庭)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住建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但可以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剩余房源可由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递补,递补资格的时效性根据剩余房源套数决定。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至3年,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的维修责任;

(六)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在30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也可根据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投资利息等因素定价。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住建部门会同本级发改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进行调整公布时,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归投资人所有,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所属住建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换租申请,住建部们根据本地区轮候对象及剩余房源实际情况,组织申请人重新进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30日内在原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属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承租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内,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致使原《租赁合同》终止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承租家庭未在30日内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致使原《租赁合同》终止的;

(三)《租赁合同》期满,未提交续租申请或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导致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取租金。

第三十八条  过渡期限满,承租人在确无其他住房的情形下不腾退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当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取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承租人在有其他住房的情形下,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旗县区级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承租人的失信行为等有关情况纳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信用系统,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整改的: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6.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公租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第四十条 加强承租人退租管理,严格按照《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退付有关事宜的通知》(包财非税〔2023〕953号)执行,严格审核承租人退租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室内装修,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第四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可以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对配建的公租房纳入其所在住宅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范围。对具备条件的公租房可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按照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旗县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准入透明、业务规范、退出可控的公租房管理体系,保障公租房运营管理从准入到退出的良性循环,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住建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全方位、全过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和散布,不得损害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满一年,重新向社区、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续接上一年度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各旗县区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在年审、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将不符合条件情况出现之日起已发放的补贴如数追回。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享有公租房保障的,除报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旗县区级住建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和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承揽公租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包府办发〔2016〕22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36号)废止。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婚姻状态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身份证(居住证)号


申请保障
方式

□实物保障   □租赁补贴保障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年限

○1年内     ○1~3年
 ○3~5年    ○5年以上

工作单位
名称


工作单位
地址


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

○是 ○否

工作单位
性质

○企业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离退休   ○其他

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期限

○6个月以内  ○6个月~1年  ○1年~3年  ○3年~5年  ○5年以上

申请家庭
类型

○城镇户籍低收入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
○新就业无房职工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其他

如为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请选择相应类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重点群体类型(如符合,请在相应选项前√,可多选)

□环卫工人  □公交行业职工  □60岁以上老年  □残疾人  □优抚对象  □退役军人  □伤病残退役军人  □青年医生  □青年教师  □乡村教师  □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  □农民工  □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  □进城农村贫困人口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家政从业人员  □消防救援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  □见义勇为家庭  □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  □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  □居住证持有人  □困境儿童家庭  □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6.家庭  □多子女家庭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月收入
(元)

本人



——

——


配偶






子女






备注:○为单选,□为复选

附件2

申请公租房的需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为必备项)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网上下载或者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

3.婚姻状况(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文书)原件;

4.家庭拥有车辆的,提供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或车辆价值评估报告)原件;

*5.家庭收入情况材料:提供近一年以上收入银行流水(包括退休职工或领取养老金家庭成员)或收入纳税明细(获取方式:“个人所得税”APP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栏目);成年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无收入的按照规定核定;

6.缴纳6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社保权益单,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6个月以上职工社保权益单。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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