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我局起草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电子邮件反馈至btzfbz2011@163.com,书面形式寄(送)至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08室,邮编014010。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总体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调整和融通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按需定筹,到2025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供需匹配、结构合理、制度健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三、组织机构
成立包头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组 长:王 瑞 副市长
副组长:武志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少强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丁大为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锦中 昆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凤强 青山区副区长
杨建军 东河区副区长
赵部军 九原区副区长
赵满义 石拐区副区长
罗惠文 白云区副区长
李 锁 土右旗副旗长
李宝春 达茂旗副旗长
刘世明 固阳县副县长
苗耀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小龙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侯永峰 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瑞刚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杨万春 市供电局副局长
刘治学 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对接各旗县区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研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并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 统计汇总等日常工作。
四、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创业的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不设收入限制。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其次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或特殊艰苦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切实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需求。
(二)户型标准。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以50-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可适度建设80-120平方米中等户型,小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80%以上,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20%以内,项目平均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具体建设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统筹确定。翻改扩建项目根据原项目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建设。
(三)租金标准。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租金标准为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五、房源筹集方式
(一)统一配建。本着“区域均衡、规模适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的原则,市本级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按政策要求需建设成品住宅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可按照成品住宅建筑规模10%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成品住宅不再配建人才住房,原人才住房配建政策并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统一执行。配建方式原则以集中配建为主,建筑面积或户型面积适合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竖向户型。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优先保证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用人单位建设和集体土地建设。支持高等高职院校、科研机构和产业园区内企业,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统一购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土地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选择权属清晰、配套设施、交通便利地段,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自行或通过社会资本以联营、入股等参与方式,建设和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责任单位:昆区、青山区、九原区、东河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涉及的单位和企业具体落实)
(三)建成项目筹集。鼓励银行、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购置新建住房或二手房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责任单位:昆区、青山区、九原区、东河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四)翻改扩建项目筹集。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以项目权属合法、主体明确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昆区、青山区、九原区、东河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上述四项房源筹集渠道中,已经按照人才住房筹集尚未分配的项目房源,统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标准需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存量土地。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城市建设范围内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调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税费减免支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款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电局、市水务集团)
(四)金融政策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和各金融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管理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从财政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房源筹集等方面落实支持政策,扎实推动项目建设发展,实现任务目标。市政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考核体系和约谈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筹集目标任务的地区,市政府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加快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地区建设、筹集规划及年度任务和项目,市住建部门汇总审核全市项目并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文件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其他用地手续。
(三)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保障体系。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引进人才住房项目的筹集、分配、管理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考虑,对每批次公示分配的项目房源,对引进人才实现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面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进行分配。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准入退出关口。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按照准入退出流程(具体详见附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把审核、配租、退出关口,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环节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注重舆论宣传。推动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报告或备案时间)、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含项目名称、所属企业名称)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加大网络信息监管力度,完善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新进展、新成果,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流程
2.包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流程
一、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创业的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不设收入限制,申请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提交要件如下: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声明);
3.申请人(家庭)本市无房声明(申请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无商品住宅或住宅性质公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保障的。
2.享受过“大学生集聚计划”、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安居保障或其他购房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
3.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有骗租、拖欠租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出现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审核
各地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向商品房网签部门核实商品房网签情况。审核通过的,由地区住建部门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建部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配租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将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公布,并按申请人选择的房源进行配租。
在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采取电子摇号方式,对未分配到房源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信息库。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媒体、申请人代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选择到配租房源的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到所属住建部门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无效,但可以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四、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承租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
五、监督管理
各地区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在年审、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所承租房屋。
申请人(家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把审核关口,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配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申请人(家庭)以隐瞒、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规定公开、使用、传播保障家庭人员及相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附件2:
包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包住建保[2022]-第XXXX号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和《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名称 | 运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亿 |
建设方式 | |||
开工(预计)时间 | 年 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 月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租金要求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包头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