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05756734253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魏明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住建建行政处罚罚决字〔2024〕第4号 |
违法事实 | 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在东方壹号院项目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
处罚内容 | 责令建设单位于十五日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叁拾元柒角整(18930.7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柒分元整(1893.0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16 |
公示期限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