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包头市供热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包头市城镇供 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理停暖时限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9月 30日(含)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解读: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 条规定,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 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际供热工作中,为确 保按时供热,我市供热单位普遍在10月初开展供热二次管网冲水 工作,由此,将停暖办理时限延长至9月30日(含)具备可操作 性,更加便于群众办理停暖手续。2.办理停暖时间应以采暖期为 单位,居民可根据自身停热需求与供热单位约定停止用热期限, 一次性办理多个采暖期的停暖手续。
二、特殊建筑、房屋执行的供热收费价格标准
《办法》第七条规定:热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价格 标准计算(居民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除外)。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分别核定。居民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工作用房、社会福利机构用房、实际未用于经营活动的公寓等执 行居民供热价格。居民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供热价 格。
政策解读:1.除普通住宅外,将一些公益、福利性房屋以及 实际未用于经营活动的公寓纳入到了居民用热范畴。2.居民住宅 用于经营活动的,考虑到存在赢利收益,应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
三、供热超高收费标准
《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 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供热价格以 层高3米为基本标准计收,建筑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 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3.5米(含3.5米)的,折算系数 为1.15;层高在3.5--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 4--4.5米(含4.5米)折算系数为1.4米;层高在4.5--5米(含 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5.5米(含5.5米)的,折算 系数为1.75;层高在5.5—6米(含6米),折算系数为2.0;层高 在6米以上,折算系数为3。
政策解读: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规范、细化了供热超高收 费政策,按照《办法》规定,部分超高建筑用户热费有所降低,减轻了热费负担。
四、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标准
《办法》第八条规定:居民或非居民房屋特殊房型和部位计 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存在事实用热但未纳入供热收费面积 的热用户的房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面积进行确认,并计收热费。 房屋的建筑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面积计收热 费;建筑层高1.2米(含1.2米)至2.2米的,按50%面积计收热 费,建筑层高低于1.2米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政策解读:在实际工作中,如赠送面积、阁楼、地下室等部 位存在事实用热行为,供热单位事实上进行了成本付出,应当按 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缴纳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