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精神,我市被批准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经会议研究通过了《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实施目标、组织机构、试点内容、组织保障等。政策解读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背景和基本考虑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约2亿人。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市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为原则,保障住房公积金灵活使用。三是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试点过程中主要着力点有哪些?
(一)“广覆盖、低门槛”。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自愿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广大自谋职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均被纳入试点政策惠及范围。
(二)“灵活缴、享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协议管理方式,签订协议时可根据意愿自行选择缴存方式,可采用按月(季、年)定期缴存或灵活缴存,缴存人可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参与试点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含)以上,期间无公积金使用记录的,在销户退出时除了给付缴存正常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外,额外按照固定利率计算缴存利息补贴。
(三)“同权用、抵个税”。提取方面,试点工作充分满足缴存人租房、购房使用需求,统筹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公积金保障机制。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在职职工在贷款利率、最高贷款额度等方面享受同等权益。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建制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抵扣标准,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控风险、强机制”。对于灵活就业缴存人实行“存贷挂钩”的贷款原则,合理匹配缴存义务和贷款权利。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特点和职业特点,建立适合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三、如何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我市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了试点工作专班,明确了责任分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市住建局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将会同有关旗县区、部门和单位建立协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监督、验收评估等各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