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奖励办法、管理内容及部门职责进行了法律规范。《办法》呈现出诸多亮点,将指导今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一、管理体制的规定
《自治区条例》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权限做了具体规定,《办法》在其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机构改革后,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文物保护、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增加了层级管理的内容,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收部门对市、旗县级管理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规定了征收决定程序
《自治区条例》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做了具体规定,《办法》在其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是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拟征收范围、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三是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要件“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情况、建设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并附以下要件:(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列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文件;(四)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核意见;(五)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六)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及产权调换房源的说明;(七)因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列入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八)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征询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改建意愿的情况说明”。四是严格执行《自治区条例》,增加了第九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五是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严格执行《自治区条例》,并参照相应的补偿标准内容,《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一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按照住宅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修改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给予补偿;二是确定产权调换具体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1比例调换。“征收个人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应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靠档安置,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之内按低于商品房价格的优惠价格补交差价。优惠价格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三是《办法》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操作进行了授权。授权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区域、住宅用地级别范围、新建商品住宅交易均价,按年度公布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用于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征收补偿资金。授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优惠价格标准,两个授权更具有操作性,各地区能根据实际更好的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四是完善住房补助的内容。《办法》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的问题发生,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五是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新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体现了《办法》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
四、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办法》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征收房屋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合法。(二)补偿费用的确定:应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前提供的被征收房屋前三年的效益、完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三)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
五、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进一步扩大了公众参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从项目的开始到结束,被征收人一直在参与和配合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旧城区的改建、房地产评估公司的选取、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房屋补偿档案的公布等,使被征收人充分掌握和了解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有效的参与到房屋征收工作中,更好的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也能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管理内容及部门职责等内容,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政策指导和可操作性意见,使我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