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5-11-10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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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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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包府办发( 2016 )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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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同时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四)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对不能提供本款规定手续的,可由符合规定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及连带责任。(五)本市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银行流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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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按要求填写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家庭婚姻状况证明;4.申请人与包头市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工作收入证明 ;5. 家庭住房状况承诺 ;6.连续在我市缴纳1年以上社保费的证明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1年;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的申请人需按政策由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并提供担保人如下资料:7.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担保人告知书;9. 担保人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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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采取“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申请审核程序,以电子摇号方式进行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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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0472-5185861 0472-5185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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