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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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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0]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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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下列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注:以上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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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备案申请人在“包头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下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携带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3.携带材料前往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东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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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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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87号(包六中对面)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2楼东侧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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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0472-588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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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事人双方本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本人为残疾人,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可与工作人员联系进行上门办理服务。 2.通过包头市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后可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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