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25-11-10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设立依据

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0]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办理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下列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注:以上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办理流程

1.备案申请人在包头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下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携带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3.携带材料前往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东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备案

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87号(包六中对面)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2楼东侧大厅

服务热线

0472-5880197

注意事项

1. 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事人双方本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本人为残疾人,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可与工作人员联系进行上门办理服务。

2.通过包头市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后可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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