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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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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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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需要注销的情形,需提交注销申请表、营业执照、盟市主管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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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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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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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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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系统中显示受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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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518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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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record=istr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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