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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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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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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22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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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二)二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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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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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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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初审 5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1、审核通过,上报复审。2、审核未过,退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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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0472-518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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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record=istr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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