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请
发布时间:2025-04-18
信息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请

设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22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第八条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22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办理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包头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一楼

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初审 5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1、审核通过,上报复审。2、审核未过,退回申请。 
复审2个工作日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终审1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 1、审批符合条件。通过出证。2、审批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 

服务热线

0472-5185158

网上办理地址

https://zwfw.nmg.gov.cn/?record=istrue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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